什麼是關稅優惠限額? What is tariff preference level (TPL)?

在1968年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(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) 中 , 有個提升開發中(或落後)國家產品競爭力的議題被提出來討論,主要內容是:希望歐美日等已開發(工業化)國家,在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入它們市場時,能在關稅稅率上給些優惠。因為這樣一來, 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入市場後,能因為少繳點關稅,而能在市場上賣的更便宜些。這項提議後來在1971年正式生效,被稱之為「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(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)」。在這個制度之下,後來衍生出「關稅優惠限額」。
 

有時候幾個國家、地區,會互相約定組成個團體,形成關稅同盟或是成自由貿易區,希望能藉由互相幫忙,大家共同成長。常見的互利互惠方法是團體內會員國之間買賣商品時,不必繳交關稅(零關稅)或關稅很低。
 

因為零關稅或低關稅是項優惠,所以當然希望被優惠的產品,是原產自團體內的成員國,而不是別的地方。但是呢,又偶而會遇到,某個成員國想生產的產品原料或零件,自己國家內沒有生產, 向其他成員國買也買不太到的情況,這時候就需要向團體外的非會員國購買了。這種情況下,買來原料或零件後加工製成的產品,被歸類為「不符合優惠性原產地規定(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)」的貨品。
 

對於這種「不符合優惠性原產地規定」的貨品,有時為了體諒種種特殊情況,在一定「額度(level)」的數量內,進口國還是給它優待,享有關稅優惠待遇,但只要超過了額度,就不再享有優惠,這個 「額度」就叫做「關稅優惠限額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