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反傾銷條款? What is anti-dumping duty?

當一個國家的產品以低於「正常價格(normal value)」的價格賣到其他國家時,就叫做「傾銷(dumping)」。如果因此造成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遭受到「影響」,則該進口國可以採用「反傾銷措施(anti-dumping)」來進行貿易救濟。這類「影響」可以是下列3項之一:

(1)實質損害(material injury);

(2)有實質損害的可能(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);

(3)實質阻礙該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時。

各國有關反傾銷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根據「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(GATT)第六條」而來。在條款中,允許所有的入會簽約國在面臨其他國家的不公平貿易待遇時,可以採用補救性的手段,就如反傾銷控訴等。反傾銷條款共有18條,針對傾銷的判定、調查、證據、臨時措施、磋商和爭端解決等都有詳細的規定。

反傾銷措施中,最重要的貿易救濟(trade relief) 手段是利用對該進口貨物課徵特別(高)的關稅,這就是所謂的「反傾銷稅(anti-dumping duty)」。但是在反傾銷措施中,傾銷與否的重點是「正常價格」,但是大家對正常價格的定義又見仁見智,所以貿易紛爭時常發生。一般來說,正常價格指的是該項進口貨物在出口國國內的銷售價格;或在其他第三國的銷售價格;或依生產成本計算應該有的銷售價格。

反傾銷的控訴一經進口國提出申請後,不論最後的結果如何,由於在過程中將造成貿易的不確定性(trade uncertainty),所以對出口國受控訴貨品的殺傷力極強。以1989年美國對台灣出口輸往美國的人造纖維製毛衣,課徵21.3%反傾銷稅案例來看, 這個案子纏訟五年,雖然在1994年台灣勝訴獲得平反,但台灣的毛衣產業早已嚴重受創,再也無法恢復往日榮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