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關稅暨貿易總協定? What is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(GATT)?

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重建經濟秩序,各國認為國際上應建立一套國際經貿組織網,讓國際貿易更加順暢,也有必要藉由這個管道解決彼此間之經貿問題。在此共識之下,為了協調國際間金融問題,乃成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(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,世界銀行)與國際貨幣基金會(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)。另外為了促進各國經濟與就業的成長,美國乃於1947年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中,提出成立國際貿易組織(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)的構想。

1948年3月,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在各國折衷協商後完成草簽,但由於草案牽涉範圍甚廣,而各國經濟利益互異,未能順利完成批准。鑒於國際貿易組織之成立非短期內能實現,美國將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中有關關稅及貿易的部分抽出,由23個國家另成立「關稅暨貿易總協定(GATT)」以確保關稅談判之成果。這也就是GATT的由來。

GATT其實是個暫時協定,於1948年1月1日生效,直到1993年1月1日它的條文成為世界貿易組織(WTO)架構下之一部分為止。GATT對於締約成員的規範是透過不斷的貿易談判而來,每一次談判被稱為一「回合(round)」。通常每一回合的談判結果都包含了降低關稅,有時也包含針對單一產品的特別待遇,締約成員有必須遵守的義務。在GATT 時代,締約成員共完成八回合談判,目前正在進行的多哈回合,則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進行。

GATT協定主要在規範簽署國商品貿易的各項原則,包括:市場開放、不歧視原則、透明化、反傾銷稅及平衡稅、關稅估價、進出口費用及手續、原產地、數量限制、國際收支平衡規定、補貼、國營企業、對進口實施之緊急防衛措施、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等。其中第四篇為1964年新增之條款, 主要在排除開發中國家在互惠性貿易減讓方面之義務。至於GATT與WTO不同的地方,約略介紹如下:

  1.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,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,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(contracting parties);WTO是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,其組成成員稱為會員(members)。
  2. 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;而WTO及其協定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。
  3.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;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,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。
  4. GATT雖訂有爭端解決規定,但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;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法律上約束力,較易落實與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