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自由貿易協定? What is free trade agreement(FTA)?

自由貿易協定(free trade agreement),簡稱FTA。通常是指二個國家或地區,為了相互開放市場、放寬各種進出口貿易限制而簽署的協定。但也有像北美自由貿易協定(NAFTA,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),是由美國、加拿大、墨西哥三國所簽訂的多邊協定。

簡單的說,FTA的簽訂有點像是大家簽個約, 結盟為兄弟、成為一家人。因為算是同一家族,所以相互開放市場,貿易往來時,可減免貨品關稅, 或是開放服務貿易等,互惠互利。對於非家族內的國家會視為外人,做生意時當然就不必保護也不用給些什麼好處了。

雖然,成為一家人後,做起生意來可以免徵關稅,但是實際上,並非百分百的零關稅,仍有部分商品排除在外,需要課徵關稅,這種商品被稱為「敏感性產品」。

雖說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後好處多多,但也不能毫無規範的說簽署就簽署,還是必須符合GATT 第二十四條,或服務貿易總協定(GATS)第五條之規定:「自由貿易區之成員國相互同意,在經過一定的過渡調整期後,彼此將消除絕大多數的關稅及非關稅障礙,同時不得對非成員國提高貿易障礙。但成員國仍可保有其各自對外之關稅及貿易政策,亦即自由貿易區之成員並無共同之對外關稅及貿易政策」。

傳統的FTA著重於調降關稅,但是,現今的FTA內涵已經大幅度擴大,其內容可能包括四大類:

  1. 總論:這包括前言、目的、總則、例外規定、附則、及貿易通則等。其中貿易通則部分又包括貨品貿易、原產地規定、非關稅措施、禁止數量限制、服務業貿易、投資、電信金融服務業自然人移動、政府採購等等。
  2. 貿易便捷化:包括關務程序、無紙化貿易、相互承諾、技術標準及檢驗檢疫之貿易障礙。
  3. 其他貿易規範:包括智慧財產、競爭政策及國營事業、環保、勞工、爭端解決、國內稅負國民待遇、反傾銷與平衡稅措施、進口救濟措施。
  4. 合作議題部分:包括金融服務合作、電子商務、資訊與通信技術、科學與技術、人力資源發展、貿易與投資促進、中小企業、廣播、旅遊、技術合作。

目前國際上自由貿易協定除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( NAFTA) 以外, 主要的還有美洲自由貿易區(FTAA)、歐盟(EU)、南方共同市場(MERCOSUR)、中美洲共同市場(CACOM)、安地諾集團(ANDEAN GROUP)、中國大陸-東協自由貿易區、美國-中美洲及多明尼加自由貿易協定(U. S.-CAFTA-DR free trade agreement)。至於目前台灣已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如下:

台灣-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(2004.1.1生效);

台灣-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(2006.7.1生效);

台灣-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(2008.1.1生效);

台灣-薩爾瓦多自由貿易協定(2008.3.1生效) ;

台灣-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(2008.7.15生效)。